关于征求《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7〕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地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12月4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和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韩冰,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10-68552934,0351-4043123
邮 箱:hanbing@mof.gov.cn ,247873957@qq.com
附件:1.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
3.关于《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
见稿)》和《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