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社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驻晋单位,省直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体制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监督指导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建立并管理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高端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省直部门、在并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培训形式完成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参加现场培训和网络继续教育每天累计不超过10学时,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三、实行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管理工作。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学习的,系统自动确认,取得的学分直接登记在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类会议和其他会计类培训,由省财政厅负责登记;参加其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或有能力组织继续教育面授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学分90天内,在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应材料,经属地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登记,或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属地财政部门登记。
四、加强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在开展培训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如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在培训结束15天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相应材料和参加培训人员信息。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非法泄露和利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对发现有以上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考核和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次年进行改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会〔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 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