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未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名单通报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会[2007]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原则,凡持有山西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高级会计人员,包括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的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均应纳入山西省会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受山西省财政厅委托,全省高级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由我会承办。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现将2011年度未参加我会组织的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予以通报。
山西省会计学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