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

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财政局:

    为推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财政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各部门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扎实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及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单位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市级财政部门。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

  省各部门应当于2017年420日前完成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各市、县(市、区)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部门)扎实做好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联系人:刘丽  王竹静

电话0351-4043123

电子邮箱nkpjjl@126.com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