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批转《2018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
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制定的《2018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精神,现就2018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申报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标准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2、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掌握现代管理科学方法;
3、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4、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5、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6、具有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高级会计师5年以上(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之日算起)。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经历条件。任高级会计师以来,须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①分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或担任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
②担任会计专业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业务;
③入选省(部)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毕业学员;或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
2、业绩成果条件。任高级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本专业国家级研究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②本专业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三名);
③本专业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持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④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
⑤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效益,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⑥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⑦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⑧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会计管理成果或在财政部门组织的管理会计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和推广;
⑨在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连续担任总会计师5年以上,成绩优异;
⑩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3、学术理论条件。任高级会计师以来,能结合本职工作在财经类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出版专著(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1部及以上,并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②发表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③发表专业论文3 篇及以上,其中有1篇须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其中有2 篇须在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专著是指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针对会计相关专业进行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创造性的著作。属于合著第一作者的,本人撰写内容须达到每部专著总字数的50%以上。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财经类专业期刊上,每篇3000字以上,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4、考核条件。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5、继续教育要求。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申报评审者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除资历条件外(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其他申报条件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和资历人员,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由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申报推荐要求
1、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2、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须提供下列内容:
1、各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函。
2、单位“三次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单位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鉴定意见;是否按规定履行民主评议程序;对照申报条件,具体写明符合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哪些条款,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
6、 近5年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原件以及复印件。审核原件后只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7、答辩论文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1份,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文件名以申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命名。
8、其余申报材料,按《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出页码。
9、《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需提交电子版(光盘),文件名以申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命名。
10、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并且将纸质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格式(光盘)一同报送,以便于后续存档。
11、申报人员近期红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
12、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在“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 )另行通知。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申报材料中所需表格等,可登录“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 )下载和查询。